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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地区旧区改造动拆迁基地租赁方式安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发布《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地区旧区改造动拆迁基地租赁方式安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闸房地发字(2005)032号)


北广场动拆迁指挥部:
  《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地区旧区改造动拆迁基地租赁方式安置操作办法(试行)》已经本局2005年8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铁路上海站北广场地区旧区改造动拆迁基地
租赁方式安置操作办法(试行)

  为落实市政府沪府发(2005)7号文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保障居住”的原则,根据市房地局关于要求在长宁、闸北区部分拆迁基地试行租赁方式安置的有关指导意见,对部分特殊困难的被拆迁居民家庭采用优惠租金承租住房方式安置。特制定操作办法如下:
  一、产权人及租赁管理机构
  租赁房屋的产权人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产权人负责委托经租机构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管理并明确管理权限和委托时限等;负责租赁房屋维修基金的归集。
  产权人指定区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称《经租机构》)作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经租机构负责筹措租赁房源(配套商品房或存量房屋);代表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租赁房屋进行管理;负责定时对承租人租赁资格的审查;委托物业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等。
  二、适用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承租租赁房源:
  1、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
  2、至拆迁公告张贴之日,已连续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劳动能力且全额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3、在劳动就业年龄段范围内(不含未到劳动就业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的被拆迁人,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因工伤残等级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
  4、符合《上海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大重病对象(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及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头颅大手术、实际居住在被拆迁范围内,因病造成瘫痪卧床三个月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目前仍无好转的对象;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本条所称大重病对象是指:正在发生及治疗过程的;或经治疗、手术后病情不稳定且近三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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