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闸府规范[2005]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已经2005年5月23日第9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3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实施就业预备制度的意见
为提高新生劳动力的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强就业预备基础,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劳动预备制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劳部发(1996)443号]及《上海市实施就业预备制试点方案》、《关于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1、 范围对象:
实施就业预备制主要对象是本区初、高中毕业后不能升入更高一级学校学习,并有就业愿望的青年(包括农村中有向非农产业转移或进城就业愿望的青年),接受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实现就业。
2、 目标要求:
(1)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掌握就业岗位必备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新型劳动者。
(2)培训期限:就业预备制培训采用阶段式培训方式进行。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2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1年。高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2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为3年;参加非技术工种培训期限为半年左右。
特殊工种(毕业)培训期限,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3)培训内容:主要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结合专业技能课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强化公民意识、国情意识、职业意识,加强劳动观念、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必修课、专业课、思想道德课的比例一般为2:6:2或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