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闸府规范[2005]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已经2005年5月9日第9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情况,现将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标准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A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140元;
B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6480元;
C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6250元;
D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5820元。
二、对被拆迁房屋应按其被拆迁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对居住特别困难的,即: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人均不足10平方米的,经核实,在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可以按人均10平方米进行照顾。
上述人口以2001年11月1日之前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保留至今的人员,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他处无房或居住困难的为计算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照顾:
(1)他处另有住房(含单位福利分房、动迁分房、动迁货币补偿的)且居住不困难;
(2)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拆迁范围内,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3)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承租权差价交换的。
三、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四、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