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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 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企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建设市政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系统。老城区消防供水管网水蚀严重的,要抓紧改造。在无市政消防水源、离城镇较远、单位相对分散的市郊区域,应采取企业自建、联建消防水池,或在临近的河道岸边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泊位方便利用天然水源等措施,确保消防用水。
  2、加强消防车通道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下大力气解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问题,保证消防力量及时到达火场进行扑救。
  3、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按照“组织网络健全,管理机制合理,硬件设施配套,防范意识增强”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公安、民政、房地资源等部门要依靠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积极督促居(村)委和社区有关单位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增强社区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 大力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
  1、推广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逐步在以下重点场所推广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一是推动城市火灾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在本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处,优先推广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建设,以实时监控这些建筑的消防安全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二是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拆除、圈占、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本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五)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公安、旅游、宗教、文化等部门要深入贯彻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以《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对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提升此类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一是清理此类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二是拆除擅自与之毗连搭建的棚、房;三是撤移此类建筑物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四是改造此类建筑物内未经穿管保护、乱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五是规范宗教活动的用火管理和僧、尼、道士等人员的生活用火行为;六是增加和改善保护此类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使之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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