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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闸府办发【2005】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发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闸北区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保障闸北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 认真落实《上海市消防规划》
  区规划局应考虑《上海市消防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规划时,涉及具体的消防设施选址和布局应结合闸北区内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全区内综合平衡,有计划的分布实施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的建设。
  (二) 大力加强公共消防站建设
  1、建设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消防规划》,加大公共消防站建设力度,力争到2007年底,建成彭浦等消防站,使我区公共消防站的总量达到3个,进一步改善公共消防站分布情况,提高公共消防队的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建设标准。我区公共消防站建设以建设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为主。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配套的消防装备和配置数量、质量按照辖区消防保卫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加强消防支队建设,根据需要并结合消防站建设,设置一个支队部。
  3、职责分工。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区政府按照《上海市消防规划》负责落实批准立项的新建消防站建设用地(包括建站征地的所有经费和相关手续),待建设用地实现“三通一平”后交付建设单位。新建消防站的建设经费和消防装备配套经费由市级财力承担。其中,市建设财力承担60%,市城建资金承担40%。消防站建设所涉及的各类市政配套费,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全免。消防站建设和相关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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