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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闸府发[2005]1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建立闸北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加快本区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教育监督保障机制,根据《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沪府发[2005]2号),现就建立区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检查要求
  建立区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督导检查制度是推动
  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迎接上海市教委、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意识,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地位,形成全区教育发展合力。
  二、督导检查范围
  根据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主要职责,凡承担本区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和青少年教育工作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等职责的部门列为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的责任部门。
  三、督导检查部门
  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区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联合组织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兼职督学对各部门开展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活动。
  四、督导检查程序
  1、部门自评总结。各部门对照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责任书每年开展自评总结,填写统计汇总资料,并将自评报告上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抄送区政府。
  2、组织督导检查。根据各部门职责履行内容、方式和特点开展
  督导检查,对主要责任部门每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3、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把各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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