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区地税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征收单位)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负责征收。
第八条 (计量方法和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收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为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结合我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基数内每桶收费38元,基数外每桶收费76元。
(二)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按基数内每桶收费57元,基数外每桶收费114元。
(三)对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基数内每桶收费76元,基数外每桶收费152元。
第九条 (基数核定)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各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当年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容器设置)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