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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一十六日 闸府规范[2005]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第7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6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快本区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环卫作业市场化改革,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和《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单位建筑垃圾和渣土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对象)
  凡在本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享受减免政策的单位除外),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多污染、多付费”;
  (二)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要求确定收费标准,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
  (三)有利于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重心下移”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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