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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闸府规范【2005】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21日第8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28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专利申请的有关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闸北区专利费专项资助资金来源为闸北区科技发展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帐户由区财政局管理,专利费资助申请、审核、发放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三条 专利费专项资助对象为: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科技型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四条 专利费专项资助内容为: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以及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代理费用。
  第五条 资助每件专利费的金额如下:
  (一)当年申请的中国发明专利每项1000元;
  (二)当年授权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00元;
  (三)当年授权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00元。
  第六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的条件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费专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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