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凡与区域外网络进行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必须配备通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等机构认定的信息安全保障设施,防止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被破坏,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不得联网。
第十三条 凡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网络以及信息系统,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安装杀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工作。定期升级、更新病毒防杀系统的特征码,制定严格的病毒防范制度,控制病毒来源,定期组织查、杀病毒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对涉密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应当制定与其涉密等级和重要性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采取与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的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涉密信息系统不得联网,不得在与国际网络或国内公众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中进行涉密信息和数据的有关操作。
第十七条 建立闸北区信息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对涉及部门正常工作运转乃至影响全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的应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任何故障或安全事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行规范化处理,并将有关事项报区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