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闸北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 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信息安全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信息安全责任体系,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作为本部门信息化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抓好本部门信息化安全工作,明确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监察安全工作。
第八条 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应设置必要的帐号和口令,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口令进行更改。计算机帐号只授予本部门及个人使用,被授权者对自己享有资源负有保护责任,口令密码不得泄漏,如有泄漏,应及时申请更换;对造成损失和危害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