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闸府规范[2005]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第7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25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闸北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47号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国保发〔1999〕10号)等有关规定及上海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网络,是指本区域内自行建设的计算机网络以及与区域外网络连接的城域网、局域网和计算机终端;计算机信息系统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本管理办法所称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是指保障计算机网络及其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计算机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闸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区域内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闸北区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区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 闸北区国家保密局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查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泄密事件,负责加强对从事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确保涉密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