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正式项目:承办部门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在年初与区政府签订《闸北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
重点工程跟踪项目:承办部门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由部门落实具体负责人。由区政府向项目的实施部门下达《工作任务书》,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重点工程预备项目: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应加强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条件成熟,进入实施阶段,及时报重点办转为正式项目或跟踪项目。
重点办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协调推进)
重点工程正式项目由重点办负责协调推进,重大问题由分管区长协调,必要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决策。
重点工程跟踪项目,由重点办跟踪督促,主要由承办部门牵头协调,区政府分管城建区长最终协调。
重点办对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督办,不定期的召开重点工程分析会、推进会,研究解决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信息报送)
重点工程正式项目、跟踪项目、预备项目的承办部门应做好各项统计工作,每月月底前由承办部门将有关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程进展、资金到位等统计信息报重大办。
重点办应当对上报的统计信息进行分析,及时总结重点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并定期向联席会议制度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报告。
第八条 (考核措施)
凡列入区重点工程正式项目的承办部门应按与区政府签订的《闸北区重点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进行自查、自评。由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考核评定,对承办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奖惩,结果报联席会议制度审定后执行,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凡列入区重点工程跟踪项目的承办部门应按《区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书》进行自查、自评。由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考核评定,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由承办部门对具体负责人实施奖罚措施。
奖罚办法另定。
第九条 (计划调整)
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有关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四季度前,将调整情况书面报重点办。经重点办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调整的,方可调整计划并按调整计划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