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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7〕23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7]18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提供的资料,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资料企业无法提供,影响了认定工作,要求区局重新明确。
  签于目前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有的企业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有的企业在设立时不需要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有的私营企业、个体户也不需要制定企业章程的实际情况,为便于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研究决定:取消《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合法的验资报告”的规定,将第1项“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第9项“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书)及复印件”改为备查资料,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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