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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国税函〔2005〕32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通知》(桂国税函[2003]432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在审批过程中环节过多、印制时间过长、印制费用偏高等问题,经研究并同印制企业商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为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印制时间、降低印制成本,将原由企业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审批,改为由市、县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印刷企业凭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下达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印制一次,并直接送货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发到县(区)流转税管理部门。印制费用仍由申请使用企业与承印印刷厂自行结算。县(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凭申请使用企业付款凭证发货。
  二、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统一印制工作,请各市国税局于2005年6月10日前将本市今年下半年使用计划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处。计划分别按三联和六联用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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