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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专用工程积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专用工程积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9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反映关于销售专用工程积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从1998年开始,广西电网公司(原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区水利厅下属的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承担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城农网工程的全面竣工后,积压部分工程物资,需要进行处理。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将上述物资销售给电力器材单位或各施工队用于各房地产小区工程或其他用户工程。这些工程物资在购进时作为用于建设工程来核算,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改变了用途作为销售货物,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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