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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4〕643号)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4〕366号)悉。鉴于从事机动车修理修配的小规模纳税人将修理修配用的零配件收入与修理修配收入分开核算,但仍改变不了修理修配劳务的性质,我们认为,纳税人在提供修理修配过程中需使用和更换零配件,其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与提供修理修配业务密不可分的,其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包含零配件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应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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