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3〕432号)
各地级市(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但目前我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是使用普通纸打印,没有统一的标题和发票监制章,因此,经常遇到部分地方的拒收,企业反映强烈,要求统一销货清单式样,为此,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暂由各省统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第
四条规定,现将我区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货清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式样(附后),套印发票监制章,使用电脑压感纸印刷。
二、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汇总开具发票的,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销货清单式样,不得另行设计和用普通纸打印。
三、销货清单一式四联(每联的印制颜色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的颜色),由企业填制《防伪税控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申请审批表》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审批,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印刷定点企业印制。印制费用由企业与承印印刷厂结算。
四、销货清单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附在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后面。
五、使用统一的销货清单,用Windows版开票的企业,必须选用“全打格式”进行清单的打印。
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