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3〕9号)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2003年上半年将所有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准备工作。
(一)向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做好宣传工作,让企业了解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意义、相关规定和费用,特别是总局从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要宣传到位。
(二)进一步做好对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必须掌握哪些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企业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此项工作要在2003年1月底前完成,区局将把相关调查内容放到区局通讯服务器上。
(三)2003年上半年的推行工作仍采取全区统一步骤、集中培训的方式,各地要根据区局的统一安排,组织好企业操作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完成2002年已培训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及时通知企业做好通用设备的采购工作,相关企业资料已放在区局通讯服务器上。
(二)凡2003年4月1日起已培训的企业仍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要按有关规定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部分已参加DOS版开票系统培训尚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改成使用Windows版开票系统。已购专用设备的,只需补交税控IC卡的差价。由各地服务站负责对这部分企业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一天,企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资格证》,培训时交资料费。凡企业操作人员没有资格证书的不在本次培训范围内,另行安排培训。
(四)各地要与服务单位紧密配合,组织好企业开票系统的安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