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本条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凡经审核合格的,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证书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
一般纳税人年审标识后6位编码由各地、市国税局按下列原则填列:第3、4位按地、市行政区码填列(南宁市01、柳州市02、桂林市03、梧州市04、北海市05、防城港市06、钦州市07、贵港市08、玉林市09、南宁地区21、柳州地区22、贺州地区24、百色地区26、河池地区27),第5-8位按顺序由各地、市自行编排。
(二)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加油站除外)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确认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
2.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3.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4.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对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清理收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应缴税款、罚款、滞纳金。属防伪税控企业的,还应收缴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四、年审时间年审时间统一为2002年1月至5月31日止。
五、年审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是强化增值税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也是管好增值税最关健的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必须从严格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高度来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期、保质完成年审工作。
(二)搞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在年审前,向一般纳税人发出年审通知,年审中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随意乱开口子。
(三)要把年审工作与一般纳税人清理工作结合起来。针对我区在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一般纳税人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年审工作与一般纳税人清理结合起来,严格审核,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资格,决不能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