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2]15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和广西区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鉴于今年属换发税务登记证年不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年度审验的实际情况,区局决定近期在全区范围内单独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2002年度审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凡2001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及当地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
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到税务机关进行年审的,税务机关除通知其限期年审外,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年审内容
(一)审查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会计人员的配置与财务核算状况;
(三)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入库(是否存在一般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情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暂认定期满后认定情况;
(六)主管国家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年审手续根据一般纳税人填写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验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财务报表和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即: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具有进口经营权和持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加油站除外)和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无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为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对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销售额在100万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