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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道、镇法律工作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收费,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包揽诉讼或不正当招揽服务。
  禁止街道、镇法律工作者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索取服务回扣,禁止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等中介费。
  九、明码标价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告示已在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备案的全部法律服务项目和相应的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十、收费协议
  法律服务收费应采取协议形式,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应在公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在合同中订立收费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有关收费协议。
  收费条款或收费协议应当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付款方式、以及街道、镇法律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收费标准调整等情况的处理予以明确。委托人对收费提出费用概算要求的,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提供。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不作为结算服务费的依据。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显著超出或可能显著超出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十一、预收费用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服务费和办案费。但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立案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预收费用及其用途,应当在收费协议或收费条款中明确规定。收到预收费用后,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未经委托人同意,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不得改变预收办案费的用途。
  街道、镇法律工作者个人不得预收任何费用。
  十二、费用结算
  街道、镇法律服务费和办案费应当由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入帐,并开具相应的收费凭据。
  法律服务费结算时,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承办案件费用清单》。以计时方式收费的,如委托人要求详细说明,还应当提供《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承办案件工作时间记录单》。
  委托人对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收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申请调解处理。涉及价格违法的,可向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提出投诉。
  十三、终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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