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费形式
政府指导价实行计时和计件两种收费形式。
(一)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是指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工作者个人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和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有效时间,确定服务收费的形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街道、镇法律工作者办理具体法律事务的实际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工作者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时间。
街道、镇法律工作者个人的每小时收费标准,由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计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500元。
(二)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是指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确定服务收费的形式。
街道、镇法律工作者计件收费的标准,由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在政府指导价的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工作时间、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自行制订或调整。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制定的收费标准超过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须报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政府指导价所列项目外的法律事务服务,其收费标准可由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以协议形式,协商确定。
六、收费调整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准变动。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当年十一月份办理相关手续,于次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因人员变动需要调整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律工作者个人收费标准的,应当在人员变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七、备案制度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订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当向注册办公所在地的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和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备案。
新设立的、合并或分立的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设立、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收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
八、收费规范
提供法律服务的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向委托人收费,应出具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