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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闸价管[2004]16号)


区各街道、镇法律服务所:
  为了规范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上海市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已经上海市闸北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0月8日主任办公会议和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2004年9月27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闸北区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社区法律服务发展需要,规范街道、镇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原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上海市闸北区行政区域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人,是指与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签约的委托人和进行谈判或协商的潜在委托人。
  二、收费定义
  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服务费),指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等(以下统称办案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监管或转付的费用,不适用本办法。
  三、收费原则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应本着以人为本、便捷有效、诚实信用、有偿服务的原则。
  街道、镇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收费管理
  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会同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负责制订和调整街道、镇法律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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