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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管重点企业重大资金活动监管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管重点企业重大资金活动监管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闸府[2004]16号)


区有关部门、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管重点企业重大资金活动监管的暂行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区管重点企业重大资金活动监管的暂行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资授权经营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监管,加快国有资本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收缩国有资本行业跨度和股权比重,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督的暂行意见》,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的范围为区管重点企业。本区其他国有企业比照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监督机构是闸北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重大资金活动分类和界定

  第四条 本意见所指的重大资金活动,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资产处置、担保、融资、企业购并、股权转让等。
  第五条 企业应制订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区发展规划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区国资委批准后,送区国资办备案。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重大资金活动应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有关政策法规和本意见规定程序执行,并送区国资办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区国资委讨论决定。

第三章 重大资金活动内部管理责任主体和监管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明确重大资金活动的决策、实施和监督三个环节的责任主体、监管责任,以实现对重大资金活动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八条 重大资金活动决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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