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召开区经济普查工作总结及先进表彰会(2005年10月)
  2、发布第一次经济普查公报(2005年11-12月)
  3、编辑出版经济普查分析研究报告和资料汇编(2006年)
  九、普查的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一)普查的数据处理由区、街道(镇)普查机构分级组织实施。区普查办公室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标准,负责对街道、镇进行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二)数据处理结束后,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
  (三)区普查办公室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调查登记、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验收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四)普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区普查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普查数据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估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数据公布、资料管理
  (一)区、街道普查办公室应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不得随意对外发布本级普查结果。对外发布时,须经上级普查机构批准。
  (二)在完成数据处理的基础上,区普查办公室分别更新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第二、第三产业数据库,并着手建立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三)区和街道、镇普查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四)区和街道、镇普查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十一、其他
  (一)区和街道、镇普查办要对普查工作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开展普查工作积累经验。
  (二)按照《上海市第一次经济普查考核评比表彰工作细则》,做好市、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三)认真贯彻《统计法》,做好普查中的统计执法工作,一是对在普查工作中违反普查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