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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普查经费由区和街道、镇两级分别承担。
  (五)抽调普查员。按照普查工作量测算,全区约需抽调550名左右普查员,各街道、镇普查办公室可根据本街道、镇的普查工作量,原则上按照30个普查单位配备一名普查员和10个普查员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指导员和普查员要求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由各街道、镇负责从社工、居委干部中选调或从社会中招聘。
  (六)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七)关于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分别由区编制办、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劳动局、区工商分局和区税务分局协助解决。
  三、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是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四、普查表式、主要内容、标准和普查时间
  (一)普查表式分为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和电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等调查表,以及个体经营户调查表。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及产量,原材料、能源消耗情况,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采用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四)普查时间
  1、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2、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五、普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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