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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建委《关于对我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 《申办施工许可工程现场情况说明表》
  5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含施工中标通知书)、廉洁协议
  6 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申报情况证明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若需恢复施工,应在具备复工条件(指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同意复工的证明)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递交恢复施工书面申请。

  附件二: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告知书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竣工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同时在上海建设网(www.shucm.sh.cn.)或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www.azj.sh.cn)上下载相关表格并在网上申请备案。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具备下列文件
  1、必备资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三份)附参建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原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城建档案部门出具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附加资料:
  (1)上海市防雷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防雷工程验收意见书原件;
  (2)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申请表原件一份(已结算);
  (3)涉外工程的安保验收认可文件;
  (4)有关质监费结算的资料(工程结算书或工程审价报告)。
  三、备案部门经审核后,满足备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答复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对通过备案的工程在指定网站公布。不符合要求给与不予备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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