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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建委《关于对我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建设单位(发包方)、施工总包方(承包方)已签订还款协议,但未按计划偿还工程欠款的。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的。
  2、已竣工未结算的拖欠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发包方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工程欠款的。
  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拖欠
  承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报告,发包方尚未组织验收,但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的;建设工程尚未投入使用的,由承包方委托,发包方认可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认可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已认定工程结算金额的,但仍未支付工程欠款的。
  4、在建工程的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方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方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已认定工程欠款的。
  (三)清欠工作方式及分工:
  1、区清欠办定期从建设部网站下载本区范围的拖欠项目,在获得基础数据的前提下,按项目列出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清单,分送归口协调解决的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拖欠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区清欠办,由区清欠办督促推进。
  2、以上已竣工结算和已竣工未结算的拖欠中,凡涉及仲裁和法院裁定的,由区政法委配合清欠办协调解决;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拖欠款,由区财政局配合清欠办协调解决;凡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拖欠款由区房地局配合区清欠办协调解决。
  3、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和在建工程的拖欠,由区建委负责协调解决。
  4、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款中,凡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清欠办负责将材料抄送到区劳动保障局,由区劳动保障局配合清欠办协调解决。
  5、区公安分局对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稳定事件,及时介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和极端事件发生。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建立防欠机制
  1、区计委在项目审批中,对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在未解决拖欠问题前,应结合管理环节,在审批备案中严格把关。
  2、区建委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中,对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专项建设资金数额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一);对在建工程中拖欠结算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严格把关(见附件二),并在企业资质资格年检中走红色通道,予以曝光,对违规企业坚决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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