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建委《关于对我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闸府发(2004)3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建委《关于对我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对我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
拖欠工程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市政府提出的力争在2年内基本解决本市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好外来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单位用工行为,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关于本市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沪府办(2004)19号文)精神,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我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拟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互协调机制
1、建立闸北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全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为副区长倪秉,召集人为区建委主任吕远、区府办副主任严国豪。成员单位:区建委、区劳动保障局、区计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管办,以下简称区清欠办),主任由区建管办主任祁虎樵兼任,副主任由区建管办常务副主任董立基、区建管所所长陈绩樟担任。
2、区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确定清欠范围、判定拖欠标准及清欠工作方式
(一)清欠范围: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判定拖欠的标准及分类:
拖欠工程款是已经竣工的工程、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对拖欠工程款作如下分类:
1、已竣工结算的拖欠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裁定文书认定的工程结算金额,建设单位仍拒不偿还工程欠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