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场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统计工作,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8、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等重要商品和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购销台帐,规范索单登录,加强进货源头可追溯管理。
9、管理人员监督制度。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熟悉市场管理法规和管理业务,并着统一标志服、佩戴统一证件上岗。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市场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倡导诚信服务、文明经商。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自律管理。
10、其它专项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建立上述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
《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整改,健全上述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按要求专项具体制定,便于管理操作和检查监督。对未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的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
《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四、场内经营者应执行的规定(共6项)
1、遵纪守法、服从管理。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和责任等各项规章制度。
2、证照齐全、亮照经营。须持有效营业执照经营,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还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公平交易、诚实守信。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4、质量、商标符合规定。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质量标准,并应从依法设立、具备经营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货。市场销售的肉类及肉类制品须从政府批准设立的肉类批发市场或定点屠宰场进货,并使用其出具的肉类食品交易确认单、送货单和检疫证。经销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具备商标注册证、授证委托书或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