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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委《闸北区农贸(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2、商品质量卫生责任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置方式。
  3、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或者许可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抽检,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商品和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每天派专人查验场内经营者的重要商品进货凭证。
  (2)对重要商品的日常经营活动建立台帐,对肉类商品销售实行“两单一证”制度,豆制品销售实行“送货单”制度,其确认单、检疫证、送货单等应存查并向消费者明示。
  (3)市场经营者对场内经营者的重要商品的进货渠道进行抽检复核,检查重要商品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4、告知承诺公示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告知消费者在选购时应注意的事项,履行诚信义务,向社会承诺“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在农贸(菜)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对本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进行公示并建档。公示内容应包含下列事项:
  (1)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
  (2)市场管理制度;
  (3)市场的经营承诺;
  (4)重要商品的进货渠道;
  (5)消费者投诉电话;
  (6)场内经营者违章违法记录。
  5、纠纷调解赔偿制度。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应设立消费者投诉点,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点的设置应便于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点应当承担公平秤校秤工作,市场的公平秤校秤记录应当完整、清晰。对市场内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6、商标、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内部商标管理制度,履行场内经销商品商标的监管职责,严格要求市场经营者建立经销商品商标档案资料。对市场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政府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现场强制检定(周期为一年一次)。市场必须依法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有专人负责并做好复测商品量记录。同时,市场应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和计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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