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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委《闸北区农贸(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委《闸北区农贸(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闸府发[2003]6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本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商委《闸北区农贸(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农贸(菜)市场规范化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本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本区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本区范围内开办农贸(菜)市场必须符合闸北区农贸(菜)市场布局规划,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农贸(菜)市场的建筑条件(共6项)
  1、规划为农贸(菜)市场建设用地的,应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2、建筑防火设计须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BGJ16-87)之规定,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3、新建农贸(菜)市场经营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建筑层高须大于4米,置地单体建设。
  4、农贸(菜)市场四周应封闭,不得破墙开店,出入口不少于2个(有条件的应当多设进出口),每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3.5米,出入口处不设摊位。市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5、农贸(菜)市场场地以硬质地砖或磨光水泥地面为主,要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卫生等要求。
  6、农贸(菜)市场有商品卸货停车场地和经营者、消费者非机动车统一停放场地,面积不少于总经营面积的10%。必须设置男女分门进出的公共厕所和集中规范的垃圾箱房,并有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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