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公共设施资料,包括公共设施的数量、类型、地址、房屋结构、所属单位、设备型号及运行情况等相关内容;
(六) 需要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
第六条 建设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变更、暂缓、终止等重大事项时,由主管部门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责成建设单位向区审计局通报情况。经前期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预算如需要调整,建设单位要编制前期工程调整预算并提供调整部分的基础资料,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内容,调整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或完成受委托的前期拆迁工作)3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下列文件,接受区审计局审计。
(一) 建设项目竣工(或前期工程)验收报告;
(二) 建设项目竣工(或前期工程)决算报告、财务资料、工程技术及拆迁档案;
(三)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
第八条 区审计局实施政府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如遇到审计力量不足和审计周期较短等困难时,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具备资格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拖延。
第九条 区审计局对委托的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对被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人员、质量、进度等项内容加强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出审计人员直接领导或参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对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内有过错、过失行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审计监督时如有拒绝、阻碍、拖延等不配合审计的行为,区审计局可向区融资办申请停止核拨建设资金,已经核拨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政府建设项目接受审计监督的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技术咨询服务等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对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监督的,区审计局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