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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计局《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闸府发[2003]4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审计局《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审计局根据《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闸北区政府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审计监督的范围,区政府其它行政机关(含街道、镇)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区审计局履行本规定的审计监督职责,协助和配合包括如下内容:
  (一) 区政府其它行政机关(含街道、镇)应支持和协助区审计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负有督促管辖权限内的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职责;
  (二) 资金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保留批准建设投资款的10%在审计结束后拨付;
  (三) 开展审计工作需要配合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区融资办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将讨论通过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送区审计局备案。建设项目批准后,计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审计局送达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区审计局实施前期费用审核前报送前期工程预算及相关调查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拆迁范围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文件、地籍图等相关内容;
  (二) 居民拆迁资料,包括居民户籍编号、户籍地址、户籍数、建户日期、户籍在册人口、人口结构、婚姻状况等相关内容;
  (三) 单位拆迁资料,包括工商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编号、在册职工、上级主管部门、机器设备等相关内容;
  (四) 拆迁房屋资料,包括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产权属、建筑面积、评估报告(非居住房屋)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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