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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闸府发[2003]2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控制的通知

  为了充分保护我区有限的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通知》。
  一、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范围
  按照《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规定,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以下简称六类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用地项目用途的,以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用地项目用途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二、依法杜绝土地私下交易或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
  1、凡符合城市规划的,用于六类用地开发的“退二进三”地块和本区其他国有土地,一律纳入土地招标、拍卖计划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者不得私下转让土地。
  2、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与其他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地协议、房地产开发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进行非法圈占或转让土地。
  3、对依法获得六类用地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出售其股权的形式,变相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一经发现,区土地管理部门将依据和建设单位已签订生效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视作为违约行为,有权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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