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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闸府发[2001]5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本届政府第15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房地局《闸北区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关于贯彻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第13号文),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凡本意见实施前己办理征地手续但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也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 (区域划分)
  闸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范围的划分如下:
  北块为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
  南块为走马塘以南至苏州河以北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价格补贴标准)
  北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580元。
  南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850元。
  第四条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
  北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1700元。
  南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1900元。
  第五条 (标准实施时间)
  本意见中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标准自文发之日起予以实施,试行一年。
  第六条 (标准修改)
  根据实际情况,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可对本意见中的有关标准予以修正,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 (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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