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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办《闸北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申请核销不实资产需报送的材料:
  (1)不实资产的清单,不实资产形成的主客观原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2)不实资产的有关凭证;
  (3)不实资产核销后对企业资信等级及经营资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等影响的简要情况。
  2、各委、办、局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对企业提出的不实资产核销申请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复核意见后报送区国资办。
  3、区国资办根据需要,可直接委托审计机构对上报需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审计。
  4、区国资办根据各委、办、局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复核意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核销意见报区国资委。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金额虽不足100万元,但涉及有关责任人违法违纪嫌疑的,需经由区国资办召集监委、财政、审计、有关控股公司等参加的专题会议论证。
  5、经区国资委同意后,区国资办批复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应同时将核销批复对应的相关资产权属移交给闸北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由区国投公司会同有关控股公司进行处理,凡控股公司主动处置的,其净收益的70%可留控股公司,并纳入国资预算管理。
  不实资产核销对应的相关资产,是指按规定进入核销程序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权益资产(以下简称:相关资产)。
  6、区国投公司或有关控股公司进行相关资产的处置工作,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变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收益纳入国资预算管理。
  7、不实资产核销工作应严格依照上述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帐销案存,以备查处。不实资产经批准核销后,区国资办将调整有关企业下一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基数。
  五、改制企业不实资产的特别处理
  对各授权经营公司、区管重点企业和其他有关公司所投所属的基层企业,在改制中涉及不实资产的,可按闸国资[2000]1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中有关不实资产的特别处理规定,先按资产关系或隶属关系上挂至上一级公司,以支持基层企业加快改革。所挂不实资产由上级公司负责按本文规定程序清理后,统一报区国资办。
  六、本规定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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