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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办《闸北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办《闸北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闸府[2001]18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本届政府第14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国资办《闸北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试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试行办法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企业改制和加强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质量,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企[2001]325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资产[2001]205号)精神,现结合本区实际对我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不实资产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本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二、不实资产核销范围
  本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2、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3、国有企业将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三、不实资产核销规定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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