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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上海市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反映行政机关、处级干部以及区领导批办的投诉,由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组织调查;
  (二)反映行政机关科以下工作人员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对于属于各部门管理,但涉及严重损害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恶劣以及情况比较特殊或疑难复杂的投诉,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交由相应的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同类型的投诉应当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办理:
  (一)对于来访、来电或网上投诉的,要热情礼貌,先问明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耐心说明,并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
  (二)对于来信投诉的,应当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后提出自办或转办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需转办的,以《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转办函》的形式转办;需要急办或报送办理结果的应当在转办函中注明。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办理部门应在收到转办函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于情况特别复杂、涉及面广的重要投诉,经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间,但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办结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向署实名投诉人反馈。
  第十八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认为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件没有调查清楚或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经查需要纠正的违规违纪行为,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部门、人员,以及不按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部门、人员,由区监察委通过签发《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对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或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接受区监察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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