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要求与被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协助,配合开展调查;
(二)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并要求其对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按照《上海市闸北区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试行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对涉嫌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 诉
第八条 凡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能问题不满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和上网等形式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行政效能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需将投诉材料转交被投诉人时,应当摘要转交,原则上不得转交投诉件原件,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受理以下投诉: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无合法依据以及未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
(四)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
(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文明行政,态度粗暴、故意刁难、设置障碍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和问题。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分类、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综合、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