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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上海市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上海市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八日 闸府办发(2004)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监察委《上海市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运作,正确开展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实行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坚持秉公执法执纪,严于律己,热情服务,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设在区监察委。由区监察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建立区行政效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监察委牵头。

第二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六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对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被投诉单位及工作人员不服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处理结果的申诉;
  (三)了解区信访部门受理的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四)调查处理涉及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
  (五)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
  (六)定期向区行政效能工作联席会议汇报行政效能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件时具有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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