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监察委员会《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一日 闸府办发(2004)1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监察委员会《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办法(试行)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监督机关
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负责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案件的调查处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的办案事宜,并配合区监察委员会进行检查评议。
二、监督对象
按闸北区政府下发的《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闸府(2004)9号】文件中规定的实施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三、监督内容
(一)各部门是否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范围,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的信息;重大决策草案的公开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各部门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时是否按规定收费,所收费用是否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
四、监督形式
(一)建立闸北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公开投诉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二)区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