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关于在企业登记程序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① 所填写的内容具备真实性;

  ② 已经知晓并愿意遵守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③ 如作不实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应当依法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三、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事项和部门

  (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许可审批(区人事局);

  (二)举办体育竞赛审批(区体育局);

  (三)《科技经营(咨询)证书》审批(区科委);

  (四)《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证》开业及变更审批(区建委);

  (五)核发《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区酒类专卖局);

  (六)粮油批发审批(区商委);

  (七)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区工商分局)。

  四、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工作流程

  (一)告知。

  1. 区工商分局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按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的事项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告知承诺文书。

  2. 行政许可部门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二)申请。

  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后,将告知承诺文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相关的行政许可部门。

  (三)受理、决定和核发许可证。

  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受理,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行政许可行为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许可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原则上应当当场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四)注册。

  1. 申请人依据领取的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许可证书,向区工商分局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2. 区工商分局应当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五)事后监督。

  1. 行政许可部门按照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应当在申请人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1-3个月内,对企业书面承诺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