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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关于在企业登记程序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关于在企业登记程序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闸府办发(2004)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现将区审改办《关于在企业登记程序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在企业登记程序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准入市场门槛,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计划,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在企业登记程序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政府。为此,要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群众”的原则来进行。

  (二)凡是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被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不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涉及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原则上都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三)实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由区政府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二、告知承诺文本的要求

  告知承诺文本由告知和承诺两部分组成,由行政许可机关制作。

  (一)告知。

  1.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下列内容:

  ① 实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② 依法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

  ③ 从事某一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④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 行政机关书面告知内容中不能包含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承诺。

  1.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格式文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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