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改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费”等15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十日 闸府办发(2004)1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现将区审改办、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关于取消“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费”等15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取消“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费”等15项
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批和依法收费,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对部分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取消“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费”等15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沪财综〔2004〕12号、沪价费〔2004〕004号),对以下9项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取消收费:
(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费(区公安分局);
(二)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复审费(区房地局);
(三)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登记费(区房地局);
(四)体育场所使用开放证费(区体育局);
(五)申请特批生育第二孩手续费(区计生委);
(六)执业药师注册收费(区药监分局);
(七)药品许可证工本费中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区药监分局);
(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费(区质监分局);
(九)燃气器具准销标志工本费;
二、根据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对以下6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收费:
(一)店堂牌匾发布登记费(沪价费〔2003〕40号文件取消收费);
(二)户外广告登记费(沪价费〔2003〕40号文件取消收费);
(三)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费(沪价费〔2003〕40号文件取消收费);
(四)经济合同鉴证费(沪价费〔2003〕76号文件取消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