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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闸北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等11件文件废止的决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闸北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等11件文件废止的决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闸府发(2004)3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第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11件文件废止:

  1、关于批转区建设局、环卫局、卫生局关于《加强闸北区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闸府〔1993〕16号);

  2、关于批转《闸北区河道岸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闸府〔1994〕109号);

  3、关于转发《闸北区房屋拆迁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闸府〔1994〕157号);

  4、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建设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户口冻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闸府办发〔1997〕20号);

  5、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公安分局《关于旧区改造中户口控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闸府办发〔1997〕25号);

  6、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协调小组《闸北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闸府发〔1997〕44号);

  7、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关于在本区建立防范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和加强防范工程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闸府办发〔199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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