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窗口流转至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申请,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理结果,由统一窗口告知申请人办理情况。如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受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结果。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政务大楼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受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结果。如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要求和可提供的方式,予以提供信息。并预先告知申请人要承担的相关费用和标准,统一收取费用。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但要填写好相应的办理文书,供存档之用。
第七条 统计和存档
1、工作人员应做好每项申请的登记工作。
2、根据市信息委统计要求,原则上把每条信息的申请作为一项申请。
3、工作人员应该做好每项申请相关办理文书的存档工作。
第八条 其他情况的处理
属于以下情况,工作人员应作对应处理:
1、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应告诉申请人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并备齐相关形式要件。
2、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主动公开信息,若该信息存在电子版,则直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提供,并做好相关登记;若该信息可提供的形式为纸质版或其它不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形式,则告知申请人到现场查阅;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否则视为无法通过身份审核而不予答复。
3、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申请《信息目录》中的主动公开信息的,以收到信函的工作日为受理之日,告知申请人查阅方式;但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必须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否则视为无法通过身份审核而不予答复。
三、文明服务
第九条 文明用语
工作人员在开展以上各类工作中,应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得使用服务忌语或不文明语言。
四、罚则
第十条 处罚
有以下行为的,区监察部门依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