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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5、统一窗口的工作人员出具《登记回执》后,应将该申请于当日提交信息提供部门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办理。
  6、政务大楼外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登记回执》后,应将该申请当日提交信息提供科室的工作人员按要求办理。
  第五条 办理
  1、统一窗口的工作人员对《信息目录》中的主动公开信息当场提供后,如申请人对信息有疑问需要解释时,工作人员应立即与信息提供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请信息提供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解释;暂时联系不上的,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请信息提供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解释。政务大楼外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信息的提供、解释和事务处理。
  2、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和暂未列入《信息目录》中但应主动公开信息的申请,申请人完成上述第四条受理程序后,统一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将该申请当日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大楼外部门和单位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将申请提交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办理。
  3、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流转来的信息申请时,根据《规定》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明确该申请信息的公开范围,并认真、负责、及时、有效地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明确注明该申请信息的公开范围。
  4、该申请信息属于可对申请人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非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或申请信息不存在的,拟办意见报请本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相应办理文书,完成申请的办理工作。
  5、当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时,告知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受理窗口能当场提供的则予以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6、申请人对信息有疑问需要解释时,统一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在申请人提交的当日,请信息提供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解释;暂时联系不上的,按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请信息提供部门(包括政务大楼内外部门)的工作人员主动进行解释。重大事项或申请人对政府部门办理有异议的,报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
  第六条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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