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切实做好信息申请的处理工作,依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手册。
第二条 名词解释(本手册中名词)
工作人员:包括信息公开统一接待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的工作人员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
形式要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请表、有效证件(身份证、介绍信)。
相关证明:包括低保证明、残疾证明(申请减免费用时需提供)。
信息范围:包括全部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非本部门的信息和申请信息不存在。
第三条 办理机构
依据《闸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府办等22个在政务大楼内办公的部门设立统一窗口,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提供和依申请公开的接转事宜。统一窗口的工作人员由区档案馆安排。在政务大楼外办公的部门和单位按
《规定》和《细则》要求自行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和处理。
二、程序及职责
第四条 受理
1、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应查阅《闸北区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确定该申请的信息公开类型。其申请属于主动公开类型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答复和提供,并做好登记;申请属于依申请公开类型的,工作人员应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工作人员应审核该申请属于一项申请还是一组申请,并重点审核该申请所需信息的名称和描述是否明确、清晰,描述不清晰的,请申请人当场补正。
3、根据《申请表》要求,工作人员应判断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如果不齐备的,则提请申请人补充相关要件。
4、申请人所需信息的名称和描述明确、清晰,同时相关形式要件齐备的,进入办理程序,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